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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曾旭芳与柳州市荣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林奇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旭芳,柳州市荣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林奇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011-1号原告曾旭芳。委托代理人聂雪,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金周,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荣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马厂路1号白露中小企业产业基地。被告林奇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旭芳与被告柳州市荣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林奇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旭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2元,共计1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旭芳负担147元,本院退回原告曾旭芳25元。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