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代英梅申请执行成都和瑞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英梅,成都和瑞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代英梅。被执行人成都和瑞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桃元。代英梅申请执行成都和瑞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3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代英梅于2014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和瑞达劳务有限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成都和瑞达劳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代英梅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