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贵州省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艳梅、向峰、邓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艳梅,向峰,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贵州省雷山县。法定代表人尹志军,理事长。被执行人蒋艳梅,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向峰,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邓杰,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立案执行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蒋艳梅、向峰、邓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雷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蒋艳梅、向峰、邓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艳梅、向峰、邓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艳梅、向峰、邓杰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杰所有的座落在怀化市鹤城区××路(老街坊×号楼)产权证号为××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蒋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