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礼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辉,李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24号申请人陈兴辉,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闯,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4)礼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其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00元、公告费600元。我院于2015年元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李闯未找到,本院依法公告给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对其财产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礼执字第00024号案终结执行。等被执行人有了可供执行财产,将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广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