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顾某某诽谤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顾某某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刑初字第219号自诉人陈某某,江苏省丹阳市人,个体户,住丹阳市。被告人顾某某,江苏省丹阳市人,职员,住丹阳市。自诉人陈某某以被告人顾某某犯诽谤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已自行和解,自诉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已自行和解,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陈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苏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眭琴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