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1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关于程新民与田永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100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新民,田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1007-1号申请执行人程新民。被执行人田永东。关于程新民与田永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2014)围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田永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永东在围场保承中药种植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5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德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