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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进山与谭昊童、张尚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山,谭昊童,张尚民,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薛猛,赵书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19号原告李进山。被告谭昊童。被告张尚民。被告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春鸢路39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被告薛猛。被告赵书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山与被告谭昊童、张尚民、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薛猛、赵书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