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岳传芳与赵红华刑附民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传芳,赵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邓法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岳传芳,女,生于1968年9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赵红华,女,生于1975年1月,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邓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赵红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赵红华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红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阳市郊区瓦店镇营业所的存款48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功俄审判员 刘丰超审判员 董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