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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陈某,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邱某,女,1986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原告陈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甘代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新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