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虎与被执行人李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虎,李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丁虎,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宗祥,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丁虎与李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5日做出(2014)浦永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李宗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丁虎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宗祥负担。因被执行人李宗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宗祥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其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李宗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4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李宗祥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其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李宗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4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永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吴明龙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