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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3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德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霞、陈道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道明,陈媛,杨春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3356号原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二栋4单元1103号,组织机构代码75879054-4。法定代表人:彭善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亮,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伟,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道明,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媛,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春霞,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道明、陈媛、杨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