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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朝阳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桂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桂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11号原告朝阳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吴昊,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通,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荣,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雒文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