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兰诉被告宜宾易购连锁便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兰,宜宾易购连锁便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李晓兰,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易购连锁便利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区学堂路10号长江国际青年城1幢2段2层。法定代表人:倪喜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兰诉被告宜宾易购连锁便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宾易购连锁便利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为269元,由原告李晓兰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