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馨园与南通新永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馨园,南通新永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周馨园。委托代理人周卫东。被告南通新永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588号。法定代表人曹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斌,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馨园诉被告南通新永兴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馨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馨园负担。审判员 张亚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