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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宜丰县德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晟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丰县德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82号原告:宜丰县德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法定代表人:孙子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林,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胡少波,系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广晟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孙文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成诺,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宜丰县德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广晟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丰县德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20元,减半收取13310元,由原告宜丰县德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纯人民陪审员  霍廷菊人民陪审员  黄志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舜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