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执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昌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昌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高,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市昌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均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昌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375000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宪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