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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9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遂怀与被告黄遂娟、第三人王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遂怀,黄遂娟,王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9077-1号原告黄遂怀,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黄遂娟,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王华东,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遂怀与被告黄遂娟、第三人王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遂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遂娟、第三人王华东的起诉。本院认为,黄遂怀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遂娟、第三人王华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遂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遂怀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