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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思荣与肖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荣,肖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04号原告刘思荣,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山,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刘思荣与被告肖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荣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思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刘思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武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