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思荣与肖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荣,肖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04号原告刘思荣,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山,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刘思荣与被告肖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荣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思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刘思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武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