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景伍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零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5年3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4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永州市零陵看守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康明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显非、人民陪审员陈家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胡媛媛担任记录。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喜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0月4日20时40分,零陵区石岩头镇大周塘村唐甲某家办丧事,唐乙某等人因在唐甲某家赌博发生口角斗殴,唐乙某打电话叫侄儿唐某某赶过来,被告人唐某某到来便问是谁打了唐乙某,话刚落音,被大周塘村唐甲某家赌博的人围住殴打在地,唐某某用刀将唐承桥杀伤,经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湘永柳(2014)司鉴字第1185号法医学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唐某某亲属赔偿唐承桥医疗等费用125,0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其亲属已经全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20时40分,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大周塘村唐甲某家办丧事,唐乙某等人因在唐甲某家赌博发生口角斗殴,唐乙某打电话叫侄儿唐某某赶过来,被告人唐某某到来便问是谁打了唐乙某,话刚落音,被大周塘村唐甲某家赌博的人围住殴打在地,被告人唐某某用刀将唐承桥杀伤。经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湘永柳(2014)司鉴字第1185号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唐承桥的伤势为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负案在逃。经网上追逃和群众举报,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经有关部门调解,由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5,000元,并且已将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了受害人,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证人唐全、唐和军、唐海辉、唐海峰、唐乙某、唐毕正、唐乌英、唐德轩的证言;被害人唐承桥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永柳(2014)司鉴字第118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书;赔偿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因其伯父与他人赌博发生纠纷,被告人出面责问时遭到他人攻击而持刀砍伤他人,且致他人重伤(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纵观本案事实,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受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故可以相应的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其亲属积极筹措资金给被害人治疗,并将所有赔偿款及时付清给了被害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唐某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明正审 判 员 雷显非人民陪审员 唐敏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媛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