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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毛志兵与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蹦蹦朱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志兵,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蹦蹦,朱红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28号原告毛志兵,男,汉族,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庄元治,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蹦蹦。被告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欢欢。被告张蹦蹦,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朱红明,女,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