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诉罗乃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745号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高新区。负责人:刘立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滢,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沫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乃杰,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诉被告罗乃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2015年5月25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乃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罗乃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