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于忠申请执行张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忠,张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于忠,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扎赉特旗某乡某村。被执行人张长海,男,1970年6月20日,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于忠申请执行张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龙江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忠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5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0)龙江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祁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春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