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秀侠申请执行铜川市西北耐矿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侠,铜川市西北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11号申请执行人赵秀侠,女。被执行人铜川市西北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治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秀侠与铜川市西北耐矿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一案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铜川市西北耐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203执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赵秀侠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