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14-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松克申请执行宋振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克,宋振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4-1126号申请人李松克,男,生于1971年1月25日,汉族,住禹州市方山镇供销社。被执行人宋振广,男,生于1969年10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坪山永和苑15号楼1单元16楼东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李松克申请执行宋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于2014年3月26日以(2014)禹民一初字第88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宋振广位于禹州市坪山永和苑15号楼1单元16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53849的房屋。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振广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按照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宋振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振广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坪山永和苑15号楼1单元16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53849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赵宽杰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玉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