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祥与林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祥,林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祥,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张涛,新疆兵团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林枫,女,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上诉人王祥因与被上诉人林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4)库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被上诉人林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查明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26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薛 文 敏审判员 阿 勒 腾审判员 敖登高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小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