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保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三友电子有限公司与安徽朗世光电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江山三友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朗世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保第00001号申请人:浙江江山三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山海协作区。法定代表人:肖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建华、姜丽莹,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朗世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张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浙江江山三友电子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朗世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840000元予以诉前保全(户名:安徽朗世光电有限公司,账号:20×××60,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上支行)。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江山三友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安徽朗世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840000元予以冻结(户名:安徽朗世光电有限公司账号:20×××60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上支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霞代理审判员 陶建之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