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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贾洪波与赵鑫、滕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洪波,赵鑫,滕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62号原告贾洪波。被告赵鑫(曾用名“赵志峰”)。被告滕润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洪波与被告赵鑫、滕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洪波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洪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罗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野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