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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洱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杨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洱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茈碧湖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茈碧湖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该案执行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中由杨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前偿还郭某某借款人民币500元的协议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许 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志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