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孟文生、孟玉平等与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大郭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庭长签字:××××年××月××日拟稿人:××××年××月××日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孟文生,农民。原告孟玉平,农民。原告王志兰,农民。原告姚新贵,农民。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大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村。负责人:徐奎生,村支书。第三人河北青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东。法定代理人:赵俊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文生、孟玉平、王志兰、姚新贵诉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大郭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文生、孟玉平、王志兰、姚新贵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文生、孟玉平、王志兰、姚新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文生、孟玉平、王志兰、姚新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孟文生、孟玉平、王志兰、姚新贵共同承担。审判员吴会峰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石树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