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王某,广宗县。委托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