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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海虎与李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郭海虎,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郭海虎。被执行人李毅。申请执行人郭海虎申请执行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5760.42元,执行费人民币1786元,合计人民币127546.42元。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海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委托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桐庐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建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该情况后,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70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