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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秦皇岛金茂源纸业有限公司与巩义市隆泉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347-2号原告:秦皇岛金茂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留守营镇卷子营村,企业代码76983632-5。法定代表人:赵小永,董事长。被告:巩义市隆泉纸制品厂,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工业示范区永定路。法定代表人:马振水,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金茂源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隆泉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金茂源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8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邸会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李梓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