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程辉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20号罪犯程辉,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2日作出(2008)深龙法刑初字第2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程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程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8月19日、2013年8月23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769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666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程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辉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今尚未执行。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528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113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服刑人员附加刑执行情况申报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今尚未执行。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