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龙远升与但斌、吕水平、太平洋保险咸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远升,但斌,吕水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95号原告龙远升。委托代理人徐津生,赤壁市蒲圻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但斌。被告吕水平。委托代理人吕燕(系被告吕水平之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咸宁公司)。代表人沈怡良,太平洋保险咸宁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瑶,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远升被告但斌、吕水平、太平洋保险咸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远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龙远升负担。审判员 韩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