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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龙远升与但斌、吕水平、太平洋保险咸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远升,但斌,吕水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95号原告龙远升。委托代理人徐津生,赤壁市蒲圻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但斌。被告吕水平。委托代理人吕燕(系被告吕水平之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咸宁公司)。代表人沈怡良,太平洋保险咸宁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瑶,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远升被告但斌、吕水平、太平洋保险咸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远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龙远升负担。审判员  韩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