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严劲松与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劲松,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87-2号原告:严劲松,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树连,天长市杨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杨村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郝向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05月13日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滁州市分行或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杨村支行的存款15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夏桂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