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蒲天波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蒲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56号罪犯蒲天波,男,生于1988年2月7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岳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天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广法刑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0)岳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蒲天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2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犯应于2022年6月29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蒲天波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蒲天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70分,月均7.391分。2013年、2014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参加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组织的“放飞梦想,重塑新生”文化艺术活动,所参加表演的歌舞《呐喊》获得司法部一等奖,获记功奖励一次,奖标准考核分40分,累计得标准考核分2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行政奖励审批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蒲天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天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孟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