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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边豪欢与吕年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豪欢,吕年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塘商初字第400、401号原告:边豪欢。被告:吕年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边豪欢诉被告吕年仁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因原告边豪欢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其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