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2653号原告张某甲,女,住仙游县。被告张某乙,男,住仙游县。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间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1年6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1990年5月1日生育女孩张某丙、于1994年8月20日生育男孩张某丁,现均已成年。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张某乙经常酗酒、参与赌博,不顾家庭,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乙未作答辩及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间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90年5月1日生育女孩张某丙、于1994年8月20日生育男孩张某丁。原、被告于1991年6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甲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互相印证,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护。原告张某甲诉称,被告张某乙经常酗酒、参与赌博,不顾家庭,双方性格不合,自2014年2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能成立。原告张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张某乙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长,子女均已成年,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各自克服不足之处,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毅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