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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惠国与吴伟庆、张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国,上海中玄服饰有限公司,吴伟庆,张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王惠国,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顾超,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中玄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吴兴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吴伟庆,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伟庆,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张轸,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王惠国与被告上海中玄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吴伟庆、被告张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原告王惠国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执行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申请执行人王惠国依据本院(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招林执行员  刘晓立执行员  陶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