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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奴拉洪?库拿洪、努热汗?阿布都如苏力、麦尔亚木?麦合木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松岗支公司上南营业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奴拉洪·库拿洪,努热汗·阿布都如,麦尔亚木·麦合木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松岗支公司上南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奴拉洪·库拿洪,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巩留县。原告努热汗·阿布都如苏力,女,1960年11月2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巩留县。原告麦尔亚木·麦合木提,女,2009年11月2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巴楚县。法定代理人阿尔孜姑·玉苏甫,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巴楚县。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艾合买提·吾甫,新疆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松岗支公司上南营业部,住所地不详。负责人不详。委托代理人谷国梁,男,1983年2月12日,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奴拉洪·库拿洪、努热汗·阿布都如苏力、麦尔亚木·麦合木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松岗支公司上南营业部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奴拉洪·库拿洪、努热汗·阿布都如苏力、麦尔亚木·麦合木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9元,由原告奴拉洪·库拿洪、努热汗·阿布都如苏力、麦尔亚木·麦合木提承担。审判员  董中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