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遵义泰好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林金军、曹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泰好纸制品有限公司,林金军,曹建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商初字第359号原告遵义泰好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护城村。法定代表人吴素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金森,员工。被告林金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曹建平,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遵义泰好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军、曹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泰好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剑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