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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新光、孙章伟与孙章伟、孙仲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光,孙章伟,孙仲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孙新光。被告:孙章伟。被告:孙仲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光诉被告孙章伟、孙仲平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新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孙新光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新光负担。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