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新光、孙章伟与孙章伟、孙仲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光,孙章伟,孙仲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孙新光。被告:孙章伟。被告:孙仲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光诉被告孙章伟、孙仲平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新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孙新光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新光负担。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