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春燕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吴春燕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春燕。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春燕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吴春燕的住所地为杭州市下城区依据不足。本案先后两份裁定书载明的吴春燕住所地不一致,据查询,吴春燕原现代雅苑房屋已于2008年11月转让,文豪阁房屋实为其所开办公司杭州旭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该房屋也于2003年转让。因吴春燕的住所地不明,本案应由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吴春燕就同一事实多次起诉,极大浪费司法资源,在前案中其代理人还存在制造伪证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人民法院对上述行为应予惩戒。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吴春燕一审提交的户口簿,可以认定其住所地为本市下城区潮王路43号文豪阁2503室。吴春燕作为被侵权人,选择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张吴春燕存在违反诉讼诚信的行为,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且该情形对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也不产生影响。据此,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建明审 判 员 余江中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