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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5月2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云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宣威市务德镇小街村委会钻天坡村自家房屋后的菜地里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5年3月9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务德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铲除,经清点共计700株。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00株,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居住在宣威市务德镇小街村委会钻天坡村。2014年9月,刘某某在自家房屋后的菜地里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5年3月9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务德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铲除。经清点,刘某某所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有700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某某的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记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铲除清点记录、提取笔录,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00株,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公诉机关指的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孔维滇审判员  李 波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柴 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