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宜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胡俊英与李明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英,李明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宜民初字第68号原告胡俊英,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李明红,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英诉被告李明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俊英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俊英负担。审判员 苏 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惠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