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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宜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胡俊英与李明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英,李明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宜民初字第68号原告胡俊英,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李明红,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英诉被告李明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俊英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俊英负担。审判员 苏 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惠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