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宋某,保定XX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XXX,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志明,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保定市XX医院干部病房护士。委托代理人张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该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慧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桂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