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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10月15日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华国光学器材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太康县。2015年2月3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高广全,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高广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系佛山市华国光学器材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多次进入该仓库内,趁仓库管理员不在之机,从仓库盗走黑皮(缓冲垫330mm*500mm*1mm)293张、钻石粒2096个、耐高温胶布4卷、超硬端子245颗、多孔夹具台23个、研磨粉15公斤、研磨皮4张等43类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9733元。2015年2月3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华国光学器材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并在其租住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沥田坊房内查获上述赃物。破案后,公安机关将缴获赃物发还给被害单位佛山华国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佛山华国光学器材有限公司入厂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被扣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公司各仓职场进行针对性实物清盘结果,相片制作说明,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被害单位员工周杰的陈述,佛山市禅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禅价鉴(2015)72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97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全部缴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长期多次盗窃被害单位财物,辩护人建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