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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福多与王菲、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多,王菲,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409号原告马福多,男,2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王菲,女,28岁,汉族,个体,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王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多与被告王菲、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