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福多与王菲、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多,王菲,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409号原告马福多,男,2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王菲,女,28岁,汉族,个体,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王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多与被告王菲、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