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施安平与倪卫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施安平。委托代理人施博友。被告倪卫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和平南路306号海四达大楼四楼。负责人钱永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慧燕、韩红卫,该公司职员。原告施安平与被告倪卫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建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安平的委托代理人施博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红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安平诉称,2013年6月14日18时30分许,案外人施博友驾驶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苏F×××××号轿车,沿启东市南阳镇良仁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合汇线交叉路口时,与沿合汇线由南向北行驶由被告倪卫东驾驶的苏F×××××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的车辆受损。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3365元。被告倪卫东未作答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后,被告倪卫东未向我司报案,也未提供车辆损坏的照片,致我司无法对车辆损失勘查核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18时30分许,案外人施博友驾驶苏F×××××号轿车,沿启东市南阳镇良仁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合汇线交叉路口时,与沿合汇线由南向北行驶由被告倪卫东驾驶的苏F×××××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及被告倪卫东受伤。本起交通事故由启东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认定,由施博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倪卫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倪卫东驾驶的苏F×××××号二轮摩托车的交强险投保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苏F×××××号轿车登记在原告名下,该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投报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对该车的保险车辆损失情况进行了确认:扣残值后定损金额为6550元。2014年8月1日,原告对该车进行了修理,用去修理费6550元。2014年11月,本院对倪卫东的人身损害赔偿及车辆损失赔偿作出了判决。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进行确认书、修理发票、本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倪卫东驾驶的苏F×××××号二轮摩托车与施博友驾驶的苏F×××××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苏F×××××号轿车受损,被告倪卫东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施博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倪卫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符合事实和有关规定,本院应予采纳。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由被告倪卫东承担30%,即赔偿1365元[(6550元-2000)×30%]。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施安平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财产损失2000元。二、被告倪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施安平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财产损失13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依照法律规定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倪卫东负担8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负担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哲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