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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成顺诉被告沈阳经纬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顺,沈阳经纬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293号原告胡成顺,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系居民。被告沈阳经纬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胡成顺诉被告沈阳经纬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所乘坐的辽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其运输始发地为鞍山市台安县,运输目的地为沈阳市经纬客运集团长客西站,沈阳市经纬客运集团长客西站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134号;被告沈阳经纬客运有限公司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132号。本院认为,因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辽中县,故该案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沈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志安 来源: